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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營」公共建設,需要您的看法(文長)
May 20th 2015, 21:00

草屯鎮「自辦營造土建」業務產生的最終公文與看到的結果,你可以幫我解讀嗎?

對於小鄉小鎮地方的自辦土建,俗稱地方工程或是小型工程。
這類是由營造廠興建,由地方公務課統籌發包與設計,最後再地方公務課自行抽驗查結果。

當強調公務課設計失當或是瑕疵,並沒有獲得正面討論,只剩下奔波四處找答案的我。目前陳情的我,已經遇到「公務人員運用行政裁決」不再回應,意味著他們運用公權力終止對話。接下來,該如何?

請問,本文所載之一切結果,早已經傳達至公務員、甚至鎮長也指派進行當地實地會勘,最終卻獲得的純屬個人觀感之回應,並且最終裁量與終止對話。就你們專業來看,是否就如公文內宣稱的一切合法,只是居民的個人觀感? 因個人不懂法,也沒有土建經驗,也請各位惠賜意見。

同時,這也是我最後最後的陳情文,因為依法,我不能在陳情了。只好寫在這裡,尋求各方觀點與建議。

--------------前言----------------------

常見到網路上的「從世界看台北,或是看台灣」。此時,我期待的是「從世界看草屯」,藉此看到更多不同的角度與指教。這不是封閉的公務討論,而是公共建設在網路公開討論趨勢,懇請各位給予指導與回饋。

這裡是民進黨的地方連任執政之處,也希望能夠透過這些提問與結果討論,讓這工程能夠獲得修正,變成好的地方建設,也是一開始陳情的起源。

按理,公共建設理應沒有既得利益者,如果我或家人突然地蒙受其害,這也表示有既得利益者對我的敵視。 多數知道這件事情與看過內容的人,都認為我將會遭受到莫大的恐怖與傷害。我相信不會,因為現在不是地方派系軍閥時代。如果發生,就等同宣示「綠色恐怖」的存在。

--------------起點----------------------

在這地方內享受人的喜怒哀樂,深切地感受到人性的溫度,這是一種美好。
而 人,是建構出都市的最基本元素。
少了人,再多的建築也是沙漠的一角。
也希望這地方能夠擁有更多的表情,豐富土地上的人生。

這個小鎮,自小就在這裡到處存留著記憶,每每聞到風的清透,看到雲上的韻動,腦海內的畫面總是一直浮現著過往孩提時的每個角落。的確,這裡可比加州的藍天,日本的山嵐翠綠,。可惜這幾年來,平面道路一直不太適合一般機車跟腳踏車,市區道路像是人車爭道的狹窄與凹凸不平的事實,尚待地方努力。

我這家,早已被社會局歸納於弱勢特殊家庭,一家有兩個行動不便輪椅老人,時間久了,自己也不覺得如何。這些年來,自家人生病,經歷過手端著紅色的轉診單數次。就這樣過了幾年,建立了醫病關係,也讓家人健康著幾年至今。從這個經驗中,明白這個縣與鎮明顯地缺乏當地醫療急救照顧能力。撇除醫療與社福不理會,當一切貌似穩定之際,豈料家母卻在去年中風至今,尚在復健之中。而她精神狀況不好溝通,也讓我感受滿大的壓力。在沒有任何社會救助下,就這樣的狀況已經很困擾了,也希望鄰居們不要看到這篇文章而前來打擾。

最近,我的平靜被一遭無故汽車遭人潑漆與莫名的電話所打擾,而"引發"自己陷入無助的焦慮,突發的潑漆事件就是讓我情緒緊張焦慮的引爆點。今天我對家人大發脾氣之後,讓我必須要去面對與思考躁鬱的解套之道,同時不能再讓自己的情緒失控而傷害家人。把事情說出來,把壓力釋放出來,並尋求各位的專業解惑並且讓我理解一切,這就是讓我寫下這段文字的序曲。也希望經過此路的用路人與鄰居們,也不用再被路邊巷子突然出現的車輛所驚嚇或是騎腳踏車擔心車子看不到你,每天平安回家最好。

--------------工程簡介----------------------

對於工務部門,絕非我個人多年社會經歷所悉。透過不斷地陳情的過程中,緩慢地摸索重建出行政組織的脈絡構造。

自2014年地方選舉前後,這裡開始一個本無以為意的工程。這是 103年度「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草屯鎮敦和國小周邊通學步道改善工程』且為營建署人本道路專案,其工程為草屯鎮自辦丙等營造土建業務,設計、發包與執行均為草屯鎮公所,南投縣工務處/科 為監察單位,營建署為專案計畫財務提供者。也是典型的「地方自辦自建自驗收」常見的地方業務屬性。從標案文件內,透過工務部門的口中,逐漸地描繪出地方工務的結構與運作。對於地方行政裁量的絕對,也讓我看到法律上賦予地方鄉鎮獨立決策權力可以超越中央管轄之特例常態。

從陳情與接觸過程中,我看到「鄉鎮與縣級單位就可以決定是否驗收,他們也具有絕對性的行政裁量,甚至超越縣長。」這到底是好還是不好? 「地方自建自驗收」到底是好還是不好? 我現在覺得還滿典型的奇怪。到底台灣一年有多少預算,花費在這種「地方自建自驗收」的基礎小建設?

我先標示一下這裡的位置與道路狀況。

*綠色為依賴仁愛街進出的社區,仁愛街為僅有的聯外道路進出。而該路段亦為往返台中、高速公路、彰化之便捷之徑。紅色為工程路段。行經車流如公文所示。

這是一個此番經歷上產生的行政結構網絡圖,感謝鎮公所長期的琢磨與指教。


* 依照地方自治法,地方獨立於中央之法據。實務上的地方自辦營造土建工程,只需由工務處與鎮公所兩者簽核即可。

此次工程在名目上,看似屬於營建署的設計案,實際上透過真實拜訪後,發現這屬於一般的地方設計自建的自辦營造土建。行政院僅為主要經費專案提供者,實質責任為縣政府工務處監督並且由鎮級工務課設計發包與執行。且依照地方自治法,行政院不能干涉地方治理之下,形成一個憲政底下的實質獨立運作獨立的特殊結構體。換言之,這工程只需要鎮公所、縣級工務處兩造確認即可驗收,營建署屬於財務支援。

那我們先看看該專案的實質結果,其中有著滿多不解之處,尚待各位專業人士協助替我解惑,以解我內心的糾結產生的躁鬱。

那先把公文全文張貼如下:
(我、鎮公所、工務處,我們三者如果都不說,現在這裡的人誰知道?)


(這公文為工務處與鎮公所一同發出,內容均為一致並無不同。)

--------------工程疑惑----------------------

首先,我想問「公文內提及宣稱該專案為美化工程,而另一公文提及這工程為人本道路專案,該專案到底屬於道路計畫?還是美化造景?

第二個疑惑,「此次陳情並沒有遇到影片中所提及的外聘檢驗師,他是否為有效行政幕僚?外聘檢驗師是否可以檢驗設計瑕疵?公共設計瑕疵與施工瑕疵,實務上對於民眾而言,哪個影響比較大?影片內的鎮長強調過去球員兼裁判的問題,是否為政府組織結構遺漏的組織缺陷?

外部連結YOTUBE 新聞影片:鎮公所對於實質工務的審查態度與標準

第三個疑惑,「一條路路面寬度近20m,工程之前估計尚有12m可以用,但施工後僅剩7m可以讓人使用,我能不抱怨嗎?那麼人行道寬度過大,導致路面縮減,這是否為本質的問題所在?請問這樣的公文回覆與事實差異,那麼道路寬度的定義,是給法律還是用路人?道路足夠使用的文字基礎法源,就法規上是否有規定?在這項工程施做後道路寬度在居民眼裡是實質縮減,而鎮公所宣稱寬度不變,那道路縮減為居民錯覺?順便請教,近20m的路寬,可提供沿路居民停靠,那你們的專業會如何設計規劃?

* 本人於一月尚未灌漿之前便與工務課長說過,我希望不要做那樣寬,各縮減1M會比較好,底下鋪設公共管線給夜間照明並期望瓦斯管線好好處置在鋪設水泥。




*過去道路日常記錄:(Google Map history, 2014/2012/2011)

第四個疑惑,「夜間照明不足為該道路的實際狀況,在陳情過程中,鎮公所指出道路幽暗為個人觀感。請問這是依照哪個法律有規定道路明亮照明?若有陳情人,在實際道路工程尚未驗收之際,向鎮公所(設計單位)指出道路照明不足之瑕疵,而施工單位繼續施做而無任何改善照明方案,進而產生道路使用安全顧慮。這是否有所違反常理?對工務部門的公權力下的設計問題,是否要等工程結束後才能陳情?日前,早已陳情該專案人行道地下實質並未包含公共照明線路,但這樣的人行道設計與一般的設計相比,是否為標準設計?就你的專業來看,如何補強照明較為正確?

外部連結YOTUBE 當地實際使用道路攝影: 這段的實地錄影紀錄於2月6日寄達工務處科長之處,回覆以轉鎮公所。
** 同時請問各位,您看的到多少巷弄存在於兩側?

** 該影片為2月給予工務部門之時,工務處認為先驗收再另開新作計畫補強,是否為常態作法?最近實際攝影與其相差不大,上下班車流較大,夜晚道路較為危險。



** 由於該路段的夜晚對於右邊較難辨識道路狀況,且右邊有許多巷弄人車需要進出。請各位夜晚行經該路段,小心右側空間與機車距離安全。同時也請不要開大燈,影響道路識別。

第五個疑惑,「鎮公所宣稱這工程是綠化工程。那麼道路之樹木如此種植,而路樹之樹根明顯裸露路面地表,是否亦為標準施做?

外部連結YOTUBE 當地實際施工結果攝影: 2015-05-16攝影於信義街
*因為另一段仁愛街無任何綠化設備,所以省略

同時詢問一下,人行道設置可以設置某一段不鋪設嗎? 施工圖面會是如何標示?

第六個疑惑,「聽從法部門解釋,綠化比例是以契約為主。而該計畫施行之前,在信義街路段原有20餘株健康樹木。而施工後,卻發現原先的路樹消失,僅剩兩個浮根的樹木。請問,一般常態的綠化契約施做,是如何計算綠化標準?這算合格嗎?而本小鎮很多地方路樹修剪,均採用鋸斷樹幹,此工法是否為標準作法?

*未施工前,信義街沿路路樹街景。(Google Map history)

同時詢問一下,是否有樹葉就屬於有效綠化比例?

第七個疑惑,「在施做之際,工務部門也收到現場的民生管線裸露施工以及瓦斯管線施做之現場照片。請問,施工單位直接澆淋水泥的瓦斯管線上,是否為常見的安全建築工法?

第八個疑惑,「為何當地居民面對工務施工的時候,當時前往工務部門詢問時,公務部門說明這屬於機密,且民眾並無查閱圖面之必要?這屬於機密嗎?為何普遍工務建設都要等施工完畢後才能知道這裡做了什麼?有時問里長也不知道怎麼回事。

最後的疑惑,「本人知道現在的規則就是不管我向哪個公部門單位陳情,最後的陳情都只會由工務處轉到草屯鎮公所回答公文,也是我困擾的獨自裁量無任何單位協助仲裁的長期困擾。在那天鎮長室內當面跟鎮長確定後,鎮長的公文就屬於最終的地方行政裁量嗎? 之前我收到的依法不再回覆之行政裁量公文,不也是主官個人觀感來決策判定?未來,我就不能再陳情?還有,這種小型地方公共建設工程框架下,為何鎮公所可以自行標示「密」,法源依據為何?



--------------其他----------------------

除這個專案的疑惑,我還有二個地方要再請教。

第一,草屯鎮植物園自2013年1月啟用至今,一直都有長年植物無法生長之疑惑。在個人實際看過之後,發現植物園內的土地有很多沙礫石頭且地質堅硬乾燥並且缺乏灌溉水文的設計。請問,這部分如何建議鎮公所或是縣級工務處?還是屬於回填造成植物公園的現狀?


拍攝於3.24

中央社開幕新聞稿
外部連結YOTUBE : 植物園活動影片
外部連結YOTUBE : 2015-05-17植物園影片

第二,在這個小鎮內,有滿多的里民活動中心或是老人會館,但是實質的使用權必須要透過里長或是老人會同意才能使用。長期觀察下,有些地方是長期閉鎖或是像是倉庫鮮少開門,這也還滿像是空蕩蕩的樣品屋。請問,在你們居住地域的里民活動中心,是否也是如此?使用權限是全天開放還是限制取用?

外部連結YOTUBE : 南投新聞 草屯會勘工藝樂齡會館

在普遍的「自辦自驗收」的地方課級公務員設計、地方科級公務員審核下,對於這次的設計者能力與執行結果,就你們專業上來看,這工程值幾分?如果你們是工務課,你們收到要做這樣的地方建設工作,那你們會如何設計規劃與廠商工程估價?
至於里民中心你們會如何規劃成有效公共空間? 樂齡會館,你們會他變成怎樣的公共空間?

--------------訴求----------------------

我書讀的少,考不上公務人員,自認也比較不會讀公文對於土建更是不瞭解,特別向網路上的他人請求解讀。如果有對相關部門有所冒犯,也請多指教。

再次說明我的訴求,一開始的陳情文都說過,至今都一樣的簡單標準。
鎮公所所有相關人員、工務科長都知道。

1. 眾多巷弄進出安全
2. 夜間照明補強
3. 機車道路規劃與人行道過寬縮減
4. 回覆原有綠化栽種景觀
5. 民生管線安全
6. 地磚鋪設能夠提供較佳的平坦舒適

*樂齡會館不應該是老人會管理,可以變成圖書館閱讀中心與文創展館。 (內部空間並不適合老人行走,完工至今內部空無一物。我也可以協助介紹策展人給你,另外草屯真的缺乏一個好的夜間讀書地方。至今還搞不懂建築師為何說這是老人適合的空間?)
*里民活動中心,可以變成開放式老人休閒去處。(不應該看里長的心情開放或不開放,需要固定開放時間與規則管理,可參考其他縣市)
*植物公園土亟需重置。(土壤規劃有問題以及缺乏灌溉水文的設計,就不可能有植物存活。)

--------------小結----------------------

草屯基本上都還可以,就是有人蓋硬體,卻缺乏都市軟性設計能力。
我相信這裡的執政者的心胸夠坦蕩,會用正面角度解讀這一切,巧妙化解爭端。
其實這些內容的真實目的只是陳情人想要搞懂公文的內容,真的不願意接受行政裁量的最後決定。
將來如果有幸公開一談,你會知道我們都是好人,沒人圖利自己過。

* 僅獻上5/18的夕陽隨手拍,來感謝您。謝謝。

最後與最初的原點:那你認為「地方自建自驗收」是該存在的嗎?
言至於此,感謝您的閱讀,期待您給予的指教,感謝萬分。

農產品自產自銷,自己老王賣瓜。而有人說真話不好吃,你會如何看待這個人?
多一些人說真話,不也挺好的!
我需要你的意見,這裡因你而美。這才是陳情的本意!
再也不想看到有人堅持著不知道的堅持! 也希望大家能夠協助化解,我蘊藏的情緒困擾。

What's right? Right is power to say right.
Who's right? Right is right. what's wrong?

* 這個案子屬於營建署專案專款,目前該案於5/14剛送達營建署備審中。
* 如有他人備份這文字,亦屬於授權之行徑。

* 公共建設設計者經驗責任甚至行政裁決,必須要有面對民眾的勇氣與正確。
* 在自辦地方建設的工務單位,是否缺乏基礎設計能力?倘若設計部門缺乏基礎設計能力,那麼估價能力是否也是缺乏? 這也是該好奇的地方。可以在陳情過程中,慢慢窺看與發現。
* 在地方「自辦小型工程」的鎮公所有很大的權力,可以自行修改、自行追加預算、甚至建議廠商如何處置。其擁有設計權、預算權、執行權、稽核權、最終驗收審查權共集於一身的狀況,這樣狀況不應有所推託。這也是陳情者預先該知道的。
* 如果台灣特色包含道路不平,應該修正為「地方自辦營造土建品質造成的道路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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