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ksink (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閒聊] 102律公法第4題第三四小題題目有問題
時間Thu Jan 9 01:15:06 2014
我不知道其他念植憲老師的先進前輩都有寫到修法與否, 該二小題是要寫98 6決的兩個內容 可是…我剛剛重新練題,才發現…101年的土徵條例修法,把必要先行修掉了,從條文 直接看看不太出來,立法理由是: 「一、原第一項之「公告」,其於原立法說明係指徵收之「公告事項」,而公告事項之 內容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包括需用土地人之名稱、核准徵收 機關及文號(徵收處分)、公告期間等事項,故將「公告」修改為「公告事項」 以茲明確。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處分無需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即可依訴願法提起 行政救濟,故第一項前段「應」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之強制規定,修正為「得」 。另徵收之標的非僅限於「土地」,故將第一項及第二項「土地權利關係人」修 正為「權利關係人」。」 是以想請益各位大大,尤其是那題有拿三十分以上的大大,你們有寫到這段修法嗎冏… 或是各位大大是逕以修法後作答? = =…這已經是新制國考以來申論第一次、 國考有史以來公法申加選第四次答案不符決議後新修法的狀況了= = 可不可以麻煩出題老師不要惡搞冏… 如係烏龍誤會,還請原諒見笑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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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ouis123321:完全沒有注意到修法 01/09 01:35
→ louis123321:說不定老師沒注意 你注意到了 老師給你更低 01/09 01:36
→ sinksink:可是這明明是違現行法啊…而且我總分才差八分…如果是一 01/09 01:42
→ sinksink:來一往…老天要玩我也不應該是這樣玩的啊… 01/09 01:42
→ louis123321:不過我沒30 我29.5 01/09 01:51
→ louis123321:就像民法第二題 我整題根本沒注意到債務承擔後要討論 01/09 01:52
→ louis123321:抵押權人的權益之類的(例如304條) 那題也是29.5 01/09 01:53
→ sinksink:嗯我是因為慢慢拆才有論到那梗冏,那題我好像拿37.5… 01/09 01:56
→ louis123321:因為我同學有論到 結果高我兩分...完全不知道老師給 01/09 01:57
→ louis123321:分標準... 01/09 01:57
→ sinksink:剛剛看了一下我那題是慘烈的9.5,我也根本不知何故… 01/0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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