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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101 關務四等行政法
Apr 28th 2015, 20:57, by hee820137

作者hee820137 (紅茶拿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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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題] 101 關務四等行政法

時間Tue Apr 28 20:57:20 2015

是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問題~ 我是上林清老師的課~目前在看于亮老師及王齊老師的行政法(核心申論)題庫 同一題兩位老師答案不一樣 T T 而且我寫的跟兩位老師的又不一樣~ 請大家協助~~~ 題目: A公司為依組織規程設置之公營事業,於84年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挖掘道路埋設管線, 經高雄市政府核准並發予「道路挖掘許可證」,並依行政院函釋,就A公司埋設管線之事 實,免收土地使用費。嗣因高雄市政府於86年間訂定「高雄市市有土地裝置埋設管線計收 使用費作業規則」,並經清查後,乃於100年10月11日發函,請A公司繳納自87年1月1日起 之土地使用費。高雄市政府發給挖掘許可為何種行政行為?A公司不服,得否提起訴願?A 公司如主張高雄市政府87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之土地使用費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是否 有理由?試分別說明之。 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八條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這題的答案兩位老師皆分為三段解 分別為 第一段:87/1/1-89/12/31 已罹於時效 第二段:90/1/1-95/10/* 已罹於時效 第三段:95/10/*-95/12/31 仍可主張請求權 唯一的差別即為"*"的日期 林清老師 第二段所給的答案為90/1/1-95/10/10 第三段為95/10/11-95/12/31 于亮老師 第二段所給的答案為90/1/1-95/10/12 第三段為95/10/13-95/12/31 我自己 第二段解為90/1/1-95/10/11 第三段為95/10/12-95/12/31 林清老師:上課帶過沒有多著墨 于亮老師寫法: 針對90/1/1至95/12/31部分,請求權之有效行使期間應回溯至 95/10/11為止。參酌行程法第48條規定,市政府於90/1/1至95/10/12之請求權, 仍已罹於時效消滅。A公司就此部分之主張仍有理由。 換言之,其主張於95/10/13至95/12/31部分,並無理由。 我的想法是根據法條"其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 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因此從95/10/11當天開始計算五年 再依照法條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至100/10/10晚上12點整時效完成 因此100/10/11發函可以請求95/10/12-95/12/31 依照于亮老師說法是用回溯方式計算,時效的部分如果這樣算, 似乎很容易會有一兩天差異, 而且時效期間,在作出處分時應該就能夠計算出來, 因此回溯方式是可行的方式嗎? 這題我跟朋友討論很久,一直沒有結論,還請各位幫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72.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30225842.A.C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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